問題詳情

45.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B)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C)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
(D)法院不得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6957
統計:A(8),B(13),C(181),D(13),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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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相關法條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