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請根據下列案例,回答第 37~40 題: 吳爸認養親妹妹的兒子為其養子。收養 10 年後,其配偶才為其生下親生兒子(吳天水),配偶早於 5 年前死亡,目前養子與吳先生(天水)因吳爸財產繼承分配比例意見分歧,以致關係絕裂。讓吳爸不知如何是好?終於,接受友人建議不予分配,死後直接交付信託處理。吳爸於 112 年 1 月 28 日死亡前已預立遺囑信託內容為:『載明名下所有財產,死後交由吳爸所經營公司的財務長「張三」為受託人,並將其中遺產 300 萬元遺贈給陳大年、吳正義及張三等 3 人平分,以酬謝他們多年的付出及協助。』查該遺囑係經由「張三」代筆並由「張三」及公司另 2 名重要幹部(陳大年、吳正義)等 3 人為其代筆遺囑作見證人,其遺產明細為: 一筆土地 500 坪係吳爸於 103 年 10 月 21 日購入,於 104 年 12 月 1 日被政府區段徵收收回所有權狀,並於 110 年 2 月 5 日取得區段徵收而領回之抵價地。銀行存款$100,000,000。吳爸所經營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0,000 股,資本額為$1,000,000。
【題組】37.吳爸預立「代筆遺囑」有效性為何?
(A)有效,有三位見證人
(B)無效,見證人不得為受遺贈人
(C)部份有效,有關受遺人 300 萬元部份係屬無效
(D)只要程序合法,同時是經由吳爸簽名,係屬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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