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B)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C)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父母為共同代理人
(D)胎兒為繼承人時,應保留其應繼分,始得分割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5
統計:A(58),B(104),C(621),D(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繼承、遺產分割

用户評論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條號錯誤 是民法第1166

【用戶】張西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A。第1165條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B第1166條Ⅰ【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D Ⅱ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