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妤文】評論
條號錯誤 是民法第1166
【張西】評論
第 1166 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A。第1165條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B第1166條Ⅰ【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D Ⅱ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