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vik620113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11條(不予許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或定居之條件)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