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湯姆就是咖哩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該項情況其性質應視為司法審判機關在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無非交由服務機關執行,被付懲戒僅依本案審議結果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提起復審(或訴願)及行政訴訟。參考林清 2017行政法百分百選擇題 2-60 2-61頁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