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公務員甲因案被移送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該公務員 不服該停職通知,得否請求救濟?
(A)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可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C)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D)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1187
統計:A(247),B(47),C(54),D(528),E(0)

用户評論

【用戶】湯姆就是咖哩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該項情況其性質應視為司法審判機關在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無非交由服務機關執行,被付懲戒僅依本案審議結果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提起復審(或訴願)及行政訴訟。參考林清 2017行政法百分百選擇題 2-60 2-61頁

【用戶】楊明諺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是因為實體判決尚未決定的關係嗎????

【用戶】王鐘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