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422有下列意義:(1)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2)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3) 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422有下列意義:(1)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2) 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3) 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