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AAriel】評論
第21 條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Miki Lu】評論
謝謝解答唷^^
【搖尾巴高手】評論
保護令執行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Chioujyhhaur6】評論
原則都是由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