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術科部分:(題目共15題,每題配分2分,滿分30分)(一) 李先生(34歲)與其妻(31歲)台北市人,於105年1月5日結婚,婚後其妻專職照顧家庭而未就業。105年12月1日第一個孩子誕生。已知105年度各項所得資料如下:李先生薪資所得120萬元,已扣繳稅額6萬元;李先生臺灣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57,000元,短期票券利息收入31,250元(含扣繳稅額3,125元);其妻僅有彰化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130,000元,別無其他收入。已知李先生符合規定、取具合格單據之列舉扣除項目包括:(1)醫藥及生育費138,500元(2)李先生勞保保費37,600元、健保費9,600元、個人壽險保費36,000元(3)其妻健保費9,600元、個人壽險保費25,000元(4)其子健保費800元、個人壽險保費5,000元。李先生除了妻子與一子外並未列報其他之受扶養親屬。依據上述資料,並以年度合計稅負最低為前題,回答李先生一家申報當年度個人所得稅時之下列相關問題(36~40):
【題組】36.應申報綜合所得總額若干?
(A)1,387,000元
(B)1,418,250元
(C)200萬元
(D)206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5),B(2),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