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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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民法》中有「居間契約」的規定,一般俗稱的「介紹人」即為「居間人」。(A)民法569條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B) 民法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C) 民法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D) 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