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A)占有改定
(B)指示交付
(C)簡易交付
(D)書面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簡單0.72807
統計:A(89),B(95),C(96),D(4),E(0)

用户評論

趙宏益】評論

民法第761條明文規定=1.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2.指示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3.簡易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