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巴巴護姐】評論
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應告知其保護人。第 55 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