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Yi Hsiao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C選項錯在"應", 這類減刑與否的"應""得"陷阱相當討厭XD
【用戶】candy-ke
【年級】
【評論內容】是很重要,例如修法前自首犯罪人,應減輕刑法,造成犯罪人覺得反正我自首就必減輕刑責,之後修法為得減輕,是遏止犯罰人再有此不正確心態,法律上應與得之制定都是有其原因,我們應予重視
【用戶】張維之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得
【用戶】you zhen che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andy-ke說的沒錯從“應”改成“得”的原因即是如此,另外限制責任能力人(14~18)犯罪、80歲以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以致判斷能力顯著降低者、喑啞人,亦為“得”減輕其刑,可以一併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