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ra La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參與分配 --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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