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要當警察】評論
兩岸條例有刑罰也有行政罰刑罰的部分:1.使大陸人民非法進入台灣 (未遂亦罰) (7年以下,100萬以下罰金)2.受託處理兩岸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損國安利益3.未經許可與大陸簽訂協議且情節嚴重或為再犯者 (不嚴重、初犯者處行政罰緩而已)4.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 (三年以下,100-1500萬罰金)5.台灣船舶或人民利用台灣船舶私運大陸人民來台或往他國(三年以下,100-1500萬罰金)(但刑法7規定:我國人民在台灣"領域外"私運大陸人民往他國(台灣大陸)者,不適用)6.雇用(或居間介紹)大陸人民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7.明知台灣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至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