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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請說明 batch system、multiprogramming system、time-sharing system、multiprocessor system 和 real timesystem 等系統的特色。【20 分】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計算機概論、大意(資訊科學概論,電腦常識,電子計算機概論)-107 年 - 10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_5職等:計算機概論、邏輯推理#9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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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2
書單:修正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土登

用户評論

Chung You-Che】評論

甲的土地Z或土地改良物X被政府徵收後,只要政府沒有將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完全發給甲,則甲就可以繼續施行土地Z或土地改良物X之前的使用方式, 但當甲將所有的補償費用收受完畢後,則甲就沒有了土地Z或土地改良物X的所有權,就沒辦法繼續使用了。

祝念祖】評論

D:公告之效力不影響繼續原有之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Ⅰ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Ⅱ【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27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D

祝念祖】評論

C:但(B)項若在公告時已在進行中者(工作中者),【則無須停止】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Ⅰ【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Ⅱ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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