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 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 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A)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B)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
(C)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
(D)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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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rhyanwang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