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關於扣押的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B)扣押物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必須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後始能發還被害人
(C)扣押物因所有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D)扣押物之持有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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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ophie楊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142條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B)無需經過主管同意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173: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於簽報機關主官或主管批准,並報經檢察官核可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扣押物暫行發還請求人保管,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1.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者。     2.無他人主張權利者。     3.扣押物與請求人說明之品名、規格及特徵等相符,並指認確定者。     4.請求人應填具扣押物認領保管單(格式如附件三十),詳記扣押物品名、規格、數量及特徵等一式三份,第一聯交具領人,第二聯隨案附送檢察官,第三聯存卷備查

【用戶】sophie楊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142條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有正當理由者,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扣押物之影本。(B)無需經過主管同意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173: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於簽報機關主官或主管批准,並報經檢察官核可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扣押物暫行發還請求人保管,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1.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者。     2.無他人主張權利者。     3.扣押物與請求人說明之品名、規格及特徵等相符,並指認確定者。     4.請求人應填具扣押物認領保管單(格式如附件三十),詳記扣押物品名、規格、數量及特徵等一式三份,第一聯交具領人,第二聯隨案附送檢察官,第三聯存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