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評論
第 65 條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看完整詳解
【hsuwenchin02】評論
強制執行
【angus0425】評論
得以吊銷牌照或駕照,罰緩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