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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問題詳情
90.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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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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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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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A)O(B)X
93.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94.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95.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A)O(B)X
96.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A)O(B)X
97.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98.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A)O(B)X
99.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100.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A)O(B)X
1.( )下列各「 」中的注音寫成國字後,哪一項相同?(A)「ㄑㄩ」逐出境/亦步亦「ㄑㄩ」(B) 「ㄩˋ」寒大衣/統「ㄩˋ」領導(C) 報「ㄔㄡˊ」豐厚/「ㄔㄡˊ」謝貴賓(D)危言「ㄙㄨㄥˇ」聽/毛骨
10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A)O(B)X
103.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A)O(B)X
10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A)O(B)X
10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10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A
10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108.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109.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沒有例外。(A)O(B)X
110.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11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A)O(B)X
11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A)O(B)X
113.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A)O(B)X
114.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A)O(B)X
115.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
11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