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係 A 公益團體之職員。某次國內發生地震,災情極為慘重,A 公益團體發動勸募,獲得許多民眾響應,捐輸金錢與物資,由甲負責匯整後,轉贈政府救災單位統一支應。乙係甲之配偶,因見各界捐贈物資極為龐大,心生歹念,勸說甲將部分物資私吞,並教導甲在製作各界捐贈物資之財務報表上登載不實之數量,再將差額轉賣變現;甲聽從乙之計謀,最後獲得現金約 20 萬元新台幣。試問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949
統計:A(16),B(22),C(41),D(15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任用資格及相關處理程序

用户評論

吳安】評論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