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僅記載主文,應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
(A)基於被告對訴訟標的認諾所為判決
(B)法院宣示判決時受不利判決之被告當場履行判決所命給付
(C)受敗訴判決之被告於宣判時捨棄上訴權
(D)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1034
統計:A(5),B(9),C(8),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Dodo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434-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