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對乙負有債務 600 萬元。甲將其價值 600萬元之房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其價值 200 萬元之古董贈與丁,並交付之。半年後,甲死亡,留有財產 200 萬元,但對乙之債務尚未清償。丙依法拋棄繼承。丁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試問乙對丙、丁、戊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3105
統計:A(398),B(3),C(2),D(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