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應是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chao】評論
駁回申請要去跟機關要一個准許的行政處分,所以是提課予義務,課予義務必須有訴願先行,所以是訴願。如果用行程174與實體一併聲明不服,那還是要提訴願,答案是一樣的
【Eleng Yu】評論
我想這應與公資法20、21條的救濟有關。.....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行政救濟」與「受理訴願機關」這兩詞都表示政府所為之准駁決定是一行政處分,因此需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救濟,而非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