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經核准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放射性物質,應於核准後多久內將其送至合法的接收機構?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11),B(51),C(14),D(5),E(0)

用户評論

Steven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第 37 條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