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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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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 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 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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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 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 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