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
(A)所定補償金額補償之
(B)所定補償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補償之
(C)實價補償之
(D)實價之百分之八十補償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7692
統計:A(5),B(0),C(21),D(0),E(0)

用户評論

danny】評論

第六十五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一、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二、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