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其所依據之法律條文,加以闡明之解釋,此謂
(A)有權解釋
(B)質疑解釋
(C)審判解釋
(D)學理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4831
統計:A(254),B(3),C(476),D(73),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00905711http://bingzhichen.pixnet.net/blog/post/16805751-%E6%B3%95%E5%BE%8B%E7%9A%84%E8%A7%A3%E9%87%8B%E3%80%81%E6%B3%95%E5%BE%8B%E7%9A%84%E9%81%A9%E7%94%A8

Nna】評論

審判解釋n乃法官就訴訟案件適用法律時,所為之法律解釋。此種解釋並可形成判例,n且最高法院的判例有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n一般而言,法官於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當然有解釋法律的權限,但只對於n訴訟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對於其他法院及一般人民在法律上並無拘束力。但上級n法院所為的判決拘束下級的法院,即下級法院所為的判決,經上級法院撤銷時,n上級法院就其適用同一法律所為的解釋,對於下級法院具有拘束力。最高法院所n為的解釋或判例,對於下級法院方有拘束力,同時也拘束一般行政機關與人民。學理解釋n係依據法律之基本原理原則來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並具有理論與實務上的n參考價值,惟若非有權機關所為之解釋,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