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n Liu】評論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