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dro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 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 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經考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