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下列何種情事,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A)就學
(B)訂婚
(C)分居
(D)出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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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法條第1173 條(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1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2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3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所以這題答案是(C)<補充>結婚、分居或營業這三種情況叫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時,要把這三種情況下贈與的錢加回去要分配的遺產中計算才公平。舉例,老王生前大女兒結婚給她200萬,二兒子說要搬出去住給他400萬,三女兒做生意給她600萬,老王身故留下了2000萬的財產,這時老婆和三個子女可分得的遺產是多少呢?老婆和三個子女應繼分應均分先算歸扣,2000萬+200萬+400萬+600萬=3200萬/4份=800老婆拿800萬大女兒800萬-200萬=600萬二兒子800萬-400萬=400萬三女兒800萬-600萬=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