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評論
法規名稱:缺氧症預防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第 2 條本規則適用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有關事業。前項缺氧危險作業,指於下列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之作業:一、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似場所等之內 部。二、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坑井、豎坑、隧道、沈箱、或類 似場所等之內部。 (一) 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無含水、無湧水或含水、湧水較少 之部分。 (二) 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三) 含有甲烷、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四) 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五) 腐泥層。三、供裝設電纜、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 部。四、滯留或曾滯留雨水、河水或湧水之槽、暗渠、人孔或坑井之內部。五、滯留、曾滯留、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管、槽、暗 渠、人孔、溝或坑井之內部。六、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儲槽、反應槽、船艙等內壁易於氧化之設 備之內部。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不在此限。七、置放煤、褐煤、硫化礦石、鋼材、鐵屑、原木片、木屑、乾性油、魚 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船艙、倉庫、地窖、貯 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八、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地板、牆壁或儲具等,在油漆未乾 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倉庫、儲槽、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之 內部。九、穀物或飼料之儲存、果蔬之燜熟、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 倉庫、地窖、船艙或坑井之內部。十、置放或曾置放醬油、酒類、胚子、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地窖 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十一、置放糞尿、腐泥、污水、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 、船艙、槽、管、暗渠、人孔、溝、或坑井等之內部。十二、使用乾冰從事冷凍、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冷凍庫、冷 凍貨車、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十三、置放或曾置放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 爐、儲槽、反應槽、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