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申請之,逾期申請將被處以罰 緩?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932
統計:A(8),B(7),C(10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落塵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