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得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