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890235199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口販運:(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