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鈴祈】評論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分配之股利按百分之二十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投資國內證券,取得所分配之股利,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同前註)第一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