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元月修正公布,新增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A)離職前六年內
(B)離職前五年內
(C)離職前四年內
(D)離職前三年內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