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下列何者不屬於銀行法規定「擔保授信」之「擔保」?
(A)就機器設備設定質權
(B)就定期存單設定質權
(C)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函
(D)民間公證人出具之保證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4681
統計:A(8),B(9),C(7),D(105),E(0)

用户評論

【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銀行法第 12 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A.B.對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C對、D錯補充: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另外考點,補充:董事之連帶保證不能作為擔保

【用戶】JollyHug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銀行法第 12 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A.B.對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C對、D錯補充: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另外考點,補充:董事之連帶保證不能作為擔保

【用戶】JollyHug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銀行法第 12 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A.B.對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C對、D錯補充: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另外考點,補充:董事之連帶保證不能作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