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私立學校的條件?
(A)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或停止招生者
(B)經核准停辦,未依期限恢復辦理者
(C)命其停辦而未停辦或逾規定停辦期限仍未整頓改善者
(D)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5009
統計:A(36),B(46),C(22),D(361),E(0)

用户評論

【用戶】呵呵呵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72 條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用戶】呵呵呵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72 條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解散:一、私立學校依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於停辦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二、符合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三、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四、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須解散。學校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而未依規定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二、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三、經依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所設私立學校停辦而未停辦。學校法人於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