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神秘的大鼓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人民領取公費出國留學,通常都是要和政府簽訂行政契約,若契約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才可以拿契約當作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用戶】pingkeshih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1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用戶】Chi Che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2.罰鍰及怠金3.代履行費用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