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刺必勝G&L】評論
評鑑頻度以學校為單位,依據教師服務年資規劃評鑑頻度:(一)正式教師年資三年內之初任教師每年定期評鑑1次。(二)正式教師年資四年以上之教師每四年定期評鑑1次為原則。(三)因特殊因素(如產假、留職停薪等),致無法在排定期程內接受評鑑之教師,經學校推動會同意後,可申請延後評鑑,但原因消失後之當年度,即應接受評鑑。(四)教師未依學校規定配合辦理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至該校辦理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