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應為……,對全體【發生效力】。信託法第28條Ⅰ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Ⅱ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Ⅲ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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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共同受託人對於【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C:共同受託人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所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信託法第29條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亦同】。→(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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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則上各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信託法第30條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