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112200】評論
金融機構代理證券公司股款收付劃撥交割業務,不得以遲延借記轉帳支出傳票或延後記帳等方式處理
【QOO】評論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38011934號證券商之全體客戶投資股票不論買超或賣超,若金融機構有代證券商墊付交割股款結算淨額予臺灣證券交易所或墊付股款予客戶時,應在有效控制共險之前提下,依有關授信程序及規定辦理,均不得以遲延借記轉帳支出傳票或延後記帳等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