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 Jung Jian】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六八四號解釋作成之後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Keep Happy Mo】評論
這種題目對於沒修過教程的最好會知道就算修過我看也........
【dada】評論
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理由:1.當損害憲法之受教育權利,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行政爭訟。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