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題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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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9496
統計:A(958),B(81),C(57),D(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與認諾、舉證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Me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B)不論自認或認諾,都會導致為此等訴訟行為之一造敗訴 →只有認諾(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只有認諾(D)縱當事人不同意,從參加人亦得為認諾→61 若與當事人之行為牴觸,就不生效力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自認或認諾於各類型之訴訟均有絕對拘束法院之效力 X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拾棄或認諾之判決處分及例外)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 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通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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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6年上字第805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5年台上字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