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1228】評論
審計法第 65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收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