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文菁】評論
所謂任意法:乃法律所規定之事項,與公益無直接影響,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該法律是否適用。任意法通常僅於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時,始有其適用,具有補充當事人的意思效果。EX:甲向乙買受物品,關於價金的交付,當事人未有約定。適用民法第三七一條之規定:「價金應於標的物交付處所付之」。乃為解釋法之適例。
【林小茜】評論
強行法和任意法,區分是以法律的適用 是否聽任 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死背起來就會了
【偽課員】評論
任意法 像是不告不理 可以由私人自由做定(看要不要告),而強行法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所以私人就沒辦法做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