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akihane】評論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附約亦規定: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