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zabeth Gre】評論
憲法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
【ja80049】評論
公務人員之懲戒由司法機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