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依法令規定,對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測得其濃度達爆炸下限値之百分之多少以上 時,應使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
(A)20
(B)25
(C)30
(D)35。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1642
統計:A(76),B(64),C(315),D(14),E(0)

用户評論

majierblue】評論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177  條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