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尚不牴觸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之意旨?
(A)所得稅法規定,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以付與所得稅法所特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B)所得稅法規定,扶養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為限,始得減除其免稅額
(C)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D)關於農地承租人全年家庭生活費用之核計方式,依臺灣省辦理役種區劃現行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審核表,以固定不變之金額標準,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10),B(13),C(70),D(14),E(0)
用户評論
【嚴防參與公益開放超越代表】評論
解釋文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